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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税局出台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
转自:  时间:2008年6月5日9:22

四川省阆中市残联64消息:近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减征政策。通知规定减征项目。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税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通知规定减征幅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至九成的照顾。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残联、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孤老人员和烈属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九成照顾。通知特别规定对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目前,阆中市作为四川省首批扩权强县试点市,市税务局和市残联正积极着手起草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按残疾等级减征幅度。此项政策的出台,将激活残疾人就业市场,激发残疾人自强、自立、自信、自尊精神,奋起自僻就业门路,共创和谐社会,全面促进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编辑:ax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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